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奥运冠军刘翔近日公开质疑上海体育局对其商业代言的分配问题,引发社会各界对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的广泛讨论。据业内专家透露,我国运动员商业收入分配存在系统性规定。
专业体育评论员指出,长期以来运动员商业收入分配争议不断,从孙英杰、艾冬梅等退役运动员的争议,到姚明赴美打球时的分配纠纷,再到杨倩教练反映的奖金问题,这类矛盾屡见不鲜。
在现行机制下,由于运动员由国家培养,其商业收入通常需进行多主体分配。主要参与者包括:运动员本人、所属协会、输送单位、教练团队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。标准分配方案为"五一二二"比例:运动员保留50%,输送单位获20%,专项协会拿15%,教练及其他人员分得15%。
以刘翔为例,雅典奥运夺冠后,中国田协独家负责其商业开发工作,合作均为顶级品牌。当时田管中心负责人曾说明分配细则:五成归运动员,两成给上海体育局,教练和田协各得15%。值得注意的是,上海体育局仅参与分成却未投入实际商业开发工作。
对比之下,姚明的分配案例则有所不同。2002年赴美前,上海体育局原计划收取其收入的20%,但在多方斡旋下,最终只需缴纳3%-5%。网球名将李娜等人采用"单飞"模式时,理论上需上缴8%比赛奖金,但实际操作较为宽松。
随着职业运动员数量增加,我国奖金分配政策先后经历调整。2007年办法规定个人项目奖金的60%归运动员和教练团队,30%用于协会奖励基金,10%捐给体育基金会。到2020年,《体育法》修订废除统一分成标准,改由各单项协会自主制定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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